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98號

上訴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追加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訴訟代理人 鄭貴虹

劉建成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

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1行中關於「編號乙(面積為2.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面積為2.14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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