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255號),嗣被告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2人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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