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貫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甲樺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津 被告尊傑企業社即 陳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
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就此之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