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28號聲請人 黃絃彪 相對人 黃萬周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相對人於99年12月5日中風,雖經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3條另有明文。經查,本件業經通知聲請人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請聲請人至署立彰化醫院繳納鑑定費用以利執行精神鑑定,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費聲請費及鑑定費用,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