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6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0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⑴新
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捌萬
陸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繳款明細
查詢、信用貸款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