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蔡秉宗」記載,應更正為「蔡秉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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