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土地租賃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4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3號履行土地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0,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徐玉玲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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