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債權人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紫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委員會名稱為逸軒『温』泉天廈AB棟管委會或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聲請狀稱謂欄及具狀人之印文皆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所載不一致)
二、貴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債務人呂紫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