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榮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至3所示與其餘各罪雖分別係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其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見執行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其請求而為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審酌附表所示除附表一編號1為施用毒品外,於均為竊盜罪之罪質差異與各罪實施時間等諸般情狀,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人所犯編號4、5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註│├─┼───┼──────┼─────┼─────┼─────┼─────┼─────┼───┤│1│施用第│有期徒刑8月│105.04.27│臺灣高雄地│105.08.25│同左│105.08.25││││一級毒│││方法院105│││││││品│││年度審訴字││││││││││第1240號│││││├─┼───┼──────┼─────┼─────┼─────┼─────┼─────┼───┤│2│加重竊│有期徒刑7月│105.02.13│臺灣高雄地│105.08.16│同左│106.01.07││││盜│││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3│加重竊│有期徒刑1年│105.04.11│臺灣高雄地│105.10.20│同左│105.11.22││││盜│││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81號│││││├─┼───┼──────┼─────┼─────┼─────┼─────┼─────┼───┤│4│竊盜│有期徒刑6月│105.05.16│臺灣橋頭地│105.12.30│同左│106.02.02│││││,如易科罰金││方法院105││││││││,以新臺幣壹││年度簡字第││││││││仟元折算壹日││4536號│││││├─┼───┼──────┼─────┼─────┼─────┼─────┼─────┼───┤│5│竊盜│有期徒刑5月│105.06.24│臺灣橋頭地│106.01.18│同左│106.02.21│││││,如易科罰金││方法院105││││││││,以新臺幣壹││年度簡字第││││││││仟元折算壹日││4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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