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蔡銘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會員規範之網址及提及遲延損害金之內容」所載,「遲延損害金」而非利息,故債權人請求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聲請。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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