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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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71號原告 陳河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浦正一 即五福煤氣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新臺幣(下同)519,498元、休息日工作工資572,348元、休假日工作工資103,515元、資遣費121,959元、預告工資56,463元、提撥6%退休金176,928元,合計1,550,7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48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