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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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49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