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49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離婚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非財產損害賠償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合計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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