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號聲請人酒倉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二紙。
二、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