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起訴時之原告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張新伙 ,嗣於訴訟繫屬中死亡,乃由繼承人 張劉玉華
7人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此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是有關張新伙得對被告主張之權利,於遺產分割前,自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聲請人僅為繼承人之一,自不得單獨為本件請求,否則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故聲請人應補正由全體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共同為本件聲請之聲請狀,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聲請人主張之第三審律師費為新台幣6萬元,如聲請人已向最高法院聲請酌定,並應陳報最高法院相關之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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