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