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DVD光碟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4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猥褻DVD光碟5片,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所明定。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倘有數法律依據者,祇需符合其中之一規定已足,法院即得據以為沒收之宣告,並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拘束。
三、經查:被告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4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又扣案之猥褻DVD光碟5片,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定應沒收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堪已認定。是前開扣案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均得予以沒收,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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