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廖學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578元【計算式:99.33㎡(即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5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F-1部分合計面積)×6,6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55,5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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