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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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6號被告 林群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亞均 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