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2號上訴人D○○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上訴人E○○
F○○徐福
午○○
未○○
酉○○地○○玄○
申○○
巳○○
丁○○
亥○○
戌○○上列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天○○住台南縣○○鄉○○村○○○街○○巷○○號被上訴人庚○○( 徐志成 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南縣○○鄉○○村○○○街○○○巷○號
C○○(徐志成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A○○(徐志成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B○○(徐志成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黃○○住臺南縣○○鄉○○村○○○街○○巷○號宇○○住臺南縣○○鄉○○村○○○街○○巷○○號宙○○住同上H○○○住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丑○○○住台南縣永康市○○路○段○○○巷○○號
乙○○住台南市○區○○里○○街○○○巷○○號戊○○○○○○
住台東縣台東市○○里○○路○巷○○號
丙○○住臺南縣○○鄉○○村○○路○段○○○號
辛○○住台南市○○區○○路一段189巷48弄22號
癸○○住同上
壬○○住台南市○○區○○路四段154巷57弄25號K○○○住台南市○○區○○路一段229號J○○○住台南市○○區○○路一段459巷36弄62號追加被告G○○○( 徐清江 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鄉○○路○○○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寅○○(徐清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鎮○○街○○巷○○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I○○○(徐清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麻豆鎮安西里安業236號之10
辰○○(徐清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鄉○○○路○段○○○號
子○○(徐清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市○○區○○路四段388巷67弄23號之7
己○○(徐清江之承受訴訟人)
住南投縣○里鄉○○村○○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即 徐行之 遺產管理人)
設台南市○○街○號6樓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