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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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4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議賢 被告 石尉廷 被告 黃永逸 被告 陳聲凱 被告 李秉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14號因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上午11時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王議賢被告石尉廷被告黃永逸被告陳聲凱被告李秉居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議賢被告石尉廷被告黃永逸被告陳聲凱被告李秉居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四人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四人等於民國103年5月2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四人等,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議賢被告石尉廷被告黃永逸被告陳聲凱被告李秉居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