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晨光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晨光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