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71號原告 黃凱暉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訴訟代理人 賴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