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5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繼承人 邱垂謙 亡)民國相對人信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垂謙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並由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聲請人為訴訟需要,亟需抄錄、影印該事件卷證,為此聲請閱覽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1份之內容,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之結果,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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