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姝蓓
黃素勤 吳蕙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19,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