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