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9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甲○○被告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起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9款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號,嗣因遷徙一度誤錄為Z000000000號,沿用多年,因與第三人林黃春妹重複,之後始經被告更正回復為Z000000000號。91年間,原告陳請回復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號,經被告拒絕,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原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4460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427號裁定駁回。原告現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仍為回復原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其訴訟標的顯為本院92年度訴字第4460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參照前述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