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伍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叄、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且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裁定減刑如附件。
三、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之罪,判決確定日期應為86年5月16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就該罪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86年3月18日,應予更正。從而,附表編號2、5所示之犯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5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四、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及另犯之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六、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安)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85.2月上旬至85年7月│85.6月間至86.03.19│86.07.16│││16日止││前三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5年偵字第12936號│85年偵字第12936號│86年偵字第1626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481號│86年度上訴字第481號│87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實├─────────┼──────────┼──────────┼──────────┤│審│判決日期│86.06.17│86.06.17│87.03.04│├─┼─────────┼──────────┼──────────┼──────────┤│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481號│86年度上訴字第481號│87年度上訴字第1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6.17│86.06.17│87.03.04│├─┴─────────┼──────────┼──────────┼──────────┤│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條之1第2項第4款│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15日│1年7月15日│1年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已執畢│已執畢││││編號1、2、5數罪併罰││編號3、4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麻醉藥(安)施用│妨害兵役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6.07.16│84.09.20││││前三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軍事檢察官86年鈞証字│││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16268號│第152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師管區司令部│││後├─────────┼──────────┼──────────┼──────────┤│事│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102號│85年師審字第215號│││實├─────────┼──────────┼──────────┼──────────┤│審│判決日期│87.03.04│86.03.1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師管區司令部│││定├─────────┼──────────┼──────────┼──────────┤│判│案號│87年度上訴字第102號│85年師審字第2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03.04│86.05.16││├─┴─────────┼──────────┼──────────┼──────────┤│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7││││條之1第2項第4款│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15日│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