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周炳榮 律師被繼承人甲○○上聲請人聲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家聲字第610號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應再增加新台幣叁萬玖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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