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繼字第278號民事通知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6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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