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吳璦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薇惠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