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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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5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鄭采宸鄭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采宸即鄭文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07日止累計12,616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4元為消費款;34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5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采宸即鄭│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12274│文琪│11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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