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原告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 郭品毅 律師
李孟聰 律師 林根億 律師被告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彤 律師
王琬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21,792,596元」記載應更正為「22,907,9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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