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中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4號、101年度執字第3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中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黃中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案件,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黃中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6.20│100.06.18│100.06.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05號│偵字第20292號│偵字第2029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事││3232號│60號│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30│101.02.15│101.02.1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3232號│60號│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30│101.03.19│101.03.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46號(編號│││執字第2042號│2-3罪已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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