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95年6月28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及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可證,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