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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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丙○○○
二一號甲○○乙○○訴訟代理人戊○○兼共同訴訟丁○○代理人九樓之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崇濱 被告庚○○
己○○共同 洪士凱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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