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3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移送本院普通庭(簡易庭案號:94年度六交簡字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葉明松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