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34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8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本減刑之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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