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所載,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
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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