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447號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聶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薛文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