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鳳儀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44,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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