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楊雅萍
王暉
崔景星
訴訟代理人 洪國雄
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