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楊雅萍
       王暉
       崔景星
訴訟代理人  洪國雄
法定代理人  管原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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