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易鴻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丑生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謝秀滿
       陳韻文
被   告  秦之薇
訴訟代理人  陳瑞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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