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易鴻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丑生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謝秀滿
陳韻文
被 告 秦之薇
訴訟代理人 陳瑞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