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張姍妤
       陳宥縢
被   告  孫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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