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9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孫郁榛
被   告  邵六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