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 郭施賢 兼法定代理人 謝便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嘉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萬2,06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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