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144號聲請人千益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燈慎 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慶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乙紙票號0000000。
二、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