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仕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10號、第3264號、第3833號、第43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110年10月14日入法務部○○○○○○○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