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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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余福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
饒斯棋 律師被告 鄭舜文
古順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6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