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90年4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許、自民國90年3月中旬之某日起至90年4月
7日12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2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毒偵字第78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0年4月9日往前回溯24小時│90年3月中旬至90年4月7日│││內之某時││├───┬───┼─────────────┼─────────────┤│偵│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90││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780│780│├───┼───┼─────────────┼─────────────┤││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90│90│││案├─┼─────────────┼─────────────┤│後││字│訴│訴│││號├─┼─────────────┼─────────────┤│事││號│427│427││├─┼─┼─────────────┼─────────────┤│實│判│年│90│90│││決├─┼─────────────┼─────────────┤│審│日│月│11│11│││期├─┼─────────────┼─────────────┤│││日│30│30│├───┼─┴─┼─────────────┼─────────────┤││確│年│95│95│││定├─┼─────────────┼─────────────┤││日│月│11│11│││期├─┼─────────────┼─────────────┤
│││18│1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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